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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5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完善的“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及《绥中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镇党委、镇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各村党支部,村委员会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党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同志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不安全、不生产”原则,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副职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各级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督导同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将安全生产纳入思想政治宣传范畴,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六)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社会有关方面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七)加强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分管负责同志,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建立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部署、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整顿关闭、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工作,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第九条镇政府及各村要切实按照《高甸子满族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认真落实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直接监管、服务保障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明、责权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

  第十条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决策机制。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安全生产决策指挥系统的具体工作,主要负责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部署和重大举措,检查指导各部门,各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形式,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同志担任。

  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责任,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和各村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镇政府主要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都要安排部署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或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督办制度。党委、政府要指定部门对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情况进行检查。镇政府应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重点工作跟踪督办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镇党委、镇政府,同时抄报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向镇党委、镇政府报送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核指标体系。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和工作部门、各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能力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各级政府要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考核指标,加强动态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规定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惩教结合”原则,依据调查事实准确划分责任,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荒地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