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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17〕137号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绥中县河长制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5

绥政办发〔2017〕137号

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绥中县

河长制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果树农场:

    根据《关于设立绥中县总河长及河长和设置河长制办公室的意见》(绥委办发〔2017〕51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批准,2017年12月11日启用绥中县河长制办公室印章。

印模附后。

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启用印模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新区综合办。

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印发

撰稿打印:刘志宏                                审核:王之强